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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系、部),有关单位(部门):
《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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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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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奋发向上,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各类奖先评优、推优入党、毕业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记录考核和相关佐证为基本依据,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处牵头,会同研究生部(学科办)、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安全工作处、团委、大学生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指导、监督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综合测评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补充计分标准,并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班级综合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培养单位内各班级(年级)加分规则、加分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各研究生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导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完成本班级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办法与内容
第七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学年综合测评。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于每年9月初进行,以上一学年开学至本学年开学前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其中2年制和3年制的研究生在最后一学期的2-3月再进行一次综合测评,以前一学期开学至本学期开学前为一个测评周期)。
同时,在研究生毕业前,对前几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平均值,作为其在校期间的总体测评成绩。
第九条 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根据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学科、分专业、分类别、分年级组织测评。
第十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重点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主要包括品德素质(F1)、学业素质(F2)、学术能力(F3)、社会能力(F4)等4部分的测评。
第十一条 单项计分: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学期)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4个单项进行计分,每项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其中品德素质测评含基础分60分。所有奖励、加分的材料必须持有证书、文件、论文或其他原始证明,界定时间为前一学年(学期)开学至本学年(学期)开学前,以证书、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因收到证书不及时导致当学年未计分的,可在下一次综合测评时计分)。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分:在各单项计分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比例折算并累加,作为本次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成绩:
第一次综合测评成绩F=F1×20%+F2×50%+F3×10%+F4×20%
第二、三次综合测评成绩F=F1×20%+F2×10%+F3×50%+F4×20%
第四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品德素质(F1)测评主要从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修养、组织纪律和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基本要求(基础分6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情,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不奢侈浪费;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集体荣誉感。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备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三)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及时办理注册、请假、销假手续。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规用电,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在校外住宿。
(四)学习态度表现
1.学习态度端正,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诚信观念;学术行为规范,遵守考纪考规。
2.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测评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品德素质测评计分为0分,且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和奖学金评审活动: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2次及以上者;或受到学校或培养单位公开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学术(学习)不端行为者;
(三)线上、线下煽动闹事或造成网络舆情,扰乱社会和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周者;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者。
第十六条 加分项目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个劳时加0.5分,上限10分。
(二)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每次加2分,上限4分。
(三)个人在校风、学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与服务社会等方面获得良好社会效应,其先进事迹受到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被对应级别的网络媒体报道的折半加分。
(四)个人获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标兵)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或者所在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宿舍等获集体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类别 |
内容 |
分值 |
个人 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
30/15/10/6/4 |
集体性 荣誉称号 |
所在班级、团支部、宿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级集体性荣誉称号 |
20/10/5/3/2 |
备注:
1.同一年度同一荣誉获多项表彰按获最高级别计分(下同),不同荣誉称号可累加(下同)。
2.属于思想品德类的单项荣誉称号,折半加分。
(五)其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的,每次加1-5分,由所在培养单位酌定。
(六)参加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等方面学习活动,每次加0.5分(党员必须参加的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减分项目
(一)学年内受到学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减30分、20分;受到学校、培养单位公开通报批评一次的,分别减10分、6分;受到班级公开通报批评的,每次减4分。
(二)不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或在学生公寓综合治理及信息管理方面有违纪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减分:
1.未经准假晚归宿舍的,第一次减5分,第二次减10分,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减20分;
2.未经准假夜不归宿的,每次减30分;
3.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管制刀具的,每次减20分;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减20分;
5.未经学校批准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的,每次减30分;
6.宿舍阳台、窗台摆放具有高空坠物隐患物品的,宿舍成员每人减20分。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的,减20分/次。
(四)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等方面缺勤的,每次减5分,迟到、早退每次减3分。
(五)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减3-15分,由培养单位酌定。
第五章 学业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学业素质(F2)测评内容涵盖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即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及专业实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测评课程成绩为按照培养计划已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以学分为权重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课程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总和。
第二十条 非学科教学英语专业的研究生,通过英语CET-6的计4分。学科教学英语专业的研究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的计4分。其他专业型证书由培养单位根据各专业培养学习情况进行酌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依据开题、中期检查进展情况的考核进行计分,开题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扣20分,合格不扣分,优秀的加5分。
第六章 学术能力测评
第二十二条 学术能力(F3)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论文发表、发明专利等方面具备的能力和表现。可参照以下各类科研成果分值表进行计分,也可根据本培养单位实际情况自主设定科研情况分值(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发表学术论文分值表(要求以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
贡献级别 |
第1名 |
2~3名 |
4~5名 |
备注 |
A类 |
20分 |
15分 |
5分 |
被SCI、SSCI收录并为JCR一区(收录源为期刊)的本专业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的顶级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
12分 |
8分 |
4分 |
被SCI、SSCI收录并为JCR二区(收录源为期刊)的本专业论文;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论文(2000字以上); 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的权威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
11分 |
7分 |
3分 |
被SCI、SSCI收录并为JCR三区(收录源为期刊)的本专业论文,或被SSCI收录(收录源为期刊)的本专业论文; 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的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
10分 |
5分 |
3分 |
被SCI、SSCI收录并为JCR四区(收录源为期刊)的本专业论文,或被EI(收录源为期刊)、A&HC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 在CSSCI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
B 类 |
B1 类 |
15分 |
10分 |
— |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中的期刊上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本专业论文 |
B2类 |
8分 |
5分 |
— |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自然科学类本专业论文 |
C类 |
4分 |
2分 |
— |
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被EI、ISTP、ISSHP收录的本专业国际会议学术论文 |
备注:
1.JCR分区统一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大类分区数据库检索认定。
2.被E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限定在机械工程、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电气工程、结构工程、材料科学、固体物理、超导体、生物工程、能源、化学和工艺工程、照明和光学技术、空气和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控制工程、工程管理、农业工程和食品技术、计算机和数据处理、电子和通信、石油、宇航、汽车工程和其他主要的工程领域以及这些领域的子学科、交叉学科。
3.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不能提供SCI、EI收录论文。
4.在《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学报》、《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学报(社会科学版)》(均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计5分,且限报1篇。
5.因培养周期问题,研究生可持拟发表论文的“录用证明”加分,但同一篇论文只加分一次(正式发表后不再加分)。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限已结项的科研项目)分值表:
级别 |
主持人 |
第2-3名 |
第4-5名 |
第6名以后 |
国家级 |
16分 |
8分 |
4分 |
2分 |
省部级 |
10分 |
5分 |
2.5分 |
1.25分 |
厅局级 |
8分 |
4分 |
2分 |
1分 |
市级 |
6分 |
3分 |
1.5分 |
0.75分 |
校级 |
4分 |
2分 |
1分 |
0.5分 |
备注:如有学生参与了项目的申报立项,在研究中做出贡献,但因培养周期问题毕业前或最后一次综合测评前赶不上结项,可以比照上述分值表折半计分,但是同一项目立项和结项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20分 |
18分 |
16分 |
省部级 |
14分 |
12分 |
10分 |
厅局级 |
9分 |
8分 |
7分 |
市级 |
6分 |
5分 |
4分 |
校级 |
3分 |
2分 |
1分 |
第二十六条 授权专利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分值 |
备注 |
授权专利(第2-3名折半计分) |
国审品种; 国家标准。 |
15分 |
含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获得产品证书的新农药、新兽药、新机械、动植物新品种、肥料、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 |
品种权; 发明专利; 省审品种; 行业标准。 |
10分 |
—— |
实用新型专利; 登记成果; 省级标准。 |
5分 |
—— |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市级(企业)标准。 |
3分 |
—— |
备注:申请专利需署名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987、且在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有关学术会议上作报告,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际级和国家级加15分、省部级加10分,市厅级加6分,校级加3分。
第七章 社会能力测评
第二十八条 社会能力(F4)是指研究生在各类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中的任职、各类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含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和社会活动、以及在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方面活动中所表现的能力和成果。
第二十九条 个人任职奖励计分表:
职务 |
分值 |
备注 |
校研究生会主席 |
6分 |
1.其他学生干部比照加分。 2.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研究生,限计分2项。 3.在其他有关学生组织任职的,可比照加分。 |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党支部书记、校志愿者协会会长 |
5分 |
学生社团负责人,校研究生会部长和副部长、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班长、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 |
4分 |
校研究生会干事、志愿者协会干事、其他班干部、团支部委员 |
2分 |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并获奖(含文体类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竞赛活动等),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22分 |
16分 |
11分 |
8分 |
6分 |
3分 |
一等奖 |
20分 |
15分 |
10分 |
7分 |
5分 |
3分 |
二等奖 |
19分 |
14分 |
9分 |
6分 |
4分 |
2分 |
三等奖 |
18分 |
13分 |
8分 |
5分 |
3分 |
1分 |
备注: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不同奖励可累加计分。
2.团体奖按照对应级别折半计分。
3.优秀奖比照三等奖计分。
第八章 测评程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实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报送测评结果至学生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